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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学习管理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6-04-12    作者:佚名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院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湖北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全体本科生。

第三条  学院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以及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等义务。

第四条  学院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及任课老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关于迟到、早退、旷课的规定。学院学生上课铃响后10分钟以内到教室的,视为迟到;上课铃响后10分钟以后到教室的或无故未到的,视为旷课;未到下课时间提前离开教室的,视为早退;迟到或早退三次视为旷课1节。

第六条  一周内迟到或早退达3次者,或累计旷课2节的,取消各类奖学金评选及各类评优资格。

第七条  一周内迟到或早退达6次者,或累计旷课4节的,取消各类助学金评选资格。

第八条  一周内迟到或早退达9次者,或累计旷课6节的,学院将联系家长,并要求家长协助学院做好学生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一学期内,累积旷课超过18节的,将建议学校给予退学处理;连续两周未参加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条 在规定学制的第一至第三学年度学分清理时,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3/4者,给予学业警示;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2/3者,给予试读处理;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1/2者,给予退学处理,相关结果通知学生家长。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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