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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焱光(兼职)

发布日期:2016-10-29    作者:     来源:     点击:

姓名:陈焱光(兼职)

职称:教授

学历:博士

研究方向: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诉讼理论、刑法哲学与刑事政策等

    陈焱光,男,1967年11月生,湖北浠水人,先后获湖北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现为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湖北大学 “琴园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宪法学教学研究专业委员会委员,湖北省商法协会常务理事、湖北省法理学会理事,湖北省宪法学研究会、地方立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武汉市法学会常务理事、湖北大学省级法学实务教学中心主任、湖北大学法学一级学科硕士点负责人、校级重点学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主要负责人、法学校级品牌专业负责人、精品课程宪法学主持人、湖北大学公法与人权研究中心主任。 

    主要研究领域: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诉讼理论、刑法哲学与刑事政策、人权与法治、法律责任与救济、中国法治理论与实践问题等。现主持教育部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一项、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一项,厅级项目三项,作为第一参加人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一项,曾获湖北新闻奖(理论类)二等奖(2003年度)、湖北省第六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2009年)、湖北省第七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2011年)、湖北省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2009年)、两次获湖北省法学会“法治湖北”论坛征文一等奖(2004年、2009年)。专著及合著十部,其中《良法论》(主要撰稿人之一)获2002年司法部优秀法学教材和科研成果一等奖。在专门性人权刊物《人权研究》上发表论文多篇,在重要学术期刊《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制日报》(理论版)、《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江汉论坛》、《湖北大学学报》、《伦理学研究》、《湖北日报》(理论版)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三十多篇,在不同报刊上发表书法、绘画作品五十多幅。

    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教学:曾先后为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讲授法理学、民事诉讼法学、法学概论、民法学、行政法学、劳动法学、大学生硬笔书法(全校公选课)、宪法学、宪法学专题研究、比较宪法学/马克思主义与当代法学思潮等课程。现主要从事法学方面的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教学及公法理论研究。

   

一、主要科研成果

(一)著作类:

1、《良法论》(合著,主要撰稿人之一),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该书获2002年司法部优秀教材与科研成果一等奖。

2、《依法治国方略实施问题研究》(合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西方宪法思想史》(合著),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4、《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回顾与反思》(合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5、《法理学》(合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6、《人本法律观研究》(合著),李龙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7、《公民权利救济论》(专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8、《宪法》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5月版。

 

(二)论文类:

1、《论司法公正:理念、制度、运作》,载《湖北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

2、《市场经济与立法的市场导向》,载《湖北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

3、《宪法六论》,载《湖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

4、《论知情报》(与汪习根合著),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2期。

5、《知情权的法理》,载《人权研究》第二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6、《论私有财产权的宪政地位与正当法律程序保障》,载《人权研究》第三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7、《完善我国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的宪法思考》,载《湖北日报》理论版,2003年9月11日。本文获湖北省2003年新闻奖(理论类)二等奖。

8、《论宪法基本权利的效力》,载《湖北社会科学》2003年第8期。

9、《论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及处理原则》,载《理论月刊》,2003年第8期。

10、《舆论监督的权利支撑体系》,载《法制日报》理论版,2003年7月24日。

11、《论全球化对〈宪法学〉教学的挑战及应对策略》,载《湖北大学教学研究论文集》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12、《超验正义与西方法理学》,载《湖北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

13、《论程序控权》,载《江汉论坛》2004年第9期。

14、《自决权的历史演进与现实思考》,载《湖北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

15、《媒体言论权的价值取向与法律保障》,载《新闻前哨》2005年第2期。

16、《公民权利救济论》,载《人权研究》第五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17、《论公民权利救济的基本特征》,载《湖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18、《论公民权利救济的基本原则》,载《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19、《罗尔斯代际正义思想及其意蕴》,载《伦理学研究》2006年第5期。

20、《论宪政的伦理之维》,载《伦理学研究》2007年第2期。

21、《论私力救济的法治化建构》,载《湖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22、《信息公开与法治政府》(与陈小燕合著),载《中国发展观察》2006年第1期。

23、《人权保障本位与地方立法质量的提高》,载《地方立法质量研究》,武汉出版社2007年5月版。

24、《论江泽民的人权思想》,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2007年6月版。

25、《农民基本权利保障与新农村建设》,载《广东商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26、《社会转型与宪法公民权的重塑》,载《社会转型与公法学的使命》,武汉出版社2007年9月版。

27、《西方权力制约思想的历史演进与评析》,载《湖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28、《论我国社会主义舆论监督的权利支撑体系》,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8年第二期。

29、《舆论监督与权力控制》,载《新闻前哨》2008年第4期。

30、《新中国权力制约与监督制度的回顾与反思》(与陈小燕合著),载《楚天风纪》2008年第四期。

31、《论科学发展观与人权的和谐发展》,载《科学社会主义》2008年第4期。

32、《宪法与政治文明》,载李龙主编:《政治文明与法治国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33、《公民监督权:学理、规范与实现路径》,载许崇德、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年刊.2008》,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34、《宪政视阈下知情权的法理与中国实践之检视》,载许崇德、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年刊.2009》,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35、《论反腐败创新机制的有机构成》,载《湖北大学承认教育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

36、《经济危机中弱势群体生存权保障的国家义务》,载《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该文获2009年湖北省法学会“法治湖北” 论坛征文一等奖;中南六省“中部崛起”论坛二等奖。)

37、《论私力救济的法治化建构》,载《湖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38、《人权:当代中西价值哲学的比较》,载江畅主编《比较与融通:当代中西价值哲学比较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2010年4月版。

39、《科学发展观与中国人权建设的三个转向》,载贺祥林等主编:《马克思主义与科学发展观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40、《地方立法保障区域跨越式发展若干问题探析》,载《跨越式发展法治保障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2011年11月版。(该文获第四届法湖北治论坛征文三等奖).

41、主编《红色少年》,湖北长江出版集团、湖北少儿出版社2011年版。

42、《经济危机中弱势群体生存权保障的国家义务》,载汪习根主编《发展、人权与法治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二、主持或参与的主要科研项目

1、主持湖北省教育厅项目:“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司法公正制度架构的关系研究

2、作为第一参与人参加的国家社科基金:马克思人权理论研究

3、主持湖北省社科基金项目:完善我国权力制约与监督法律制度研究

4、主持横向项目:当代中国人权建设理论研究

5、武汉市社科基金项目:“和谐武汉”视阈下的反腐败体系创新问题研究

6、教育部社科基金项目:完善我国公民权利救济基本理论与制度体系建构研究   

7、主持校级教研项目:《面向社会需求的的法学应用性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8、主持校级精品课程:《宪法》 

 

三、主要学术思考点

(一)关于公民权利救济问题

    宪政时代,无权利即无宪法,无救济即无宪政。中国一句古老的哲理谚语说得好:千里之堤,以蝼蚁之穴毁。同样道理,人类对人权的追求和人权法制化的建设已有数百年历程,人权思想和法规体系尉为壮观。然而这一切要名实相符就必须以人权被侵害后的有效救济为保障和体现,一旦人权被侵害后无有效补救机制,所有人权之思想和法规就仅仅是画饼充饥、痴人说梦,宛如虚无飘渺的海市蜃楼、蓬莱仙岛。所以,如果没有权利救济,特别是对公权力侵害的救济,整个权利的大厦必将倾覆,整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必将名存实亡,而整个人类必将苟活于专制与恐怖的黑暗世界里。在当今社会日趋复杂和人权日趋盛倡的时代,公民要享有和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就必须有便利、高效、经济和完备的救济手段和机制。只有每一个公民,无论贫贱与富贵、聪慧与愚钝、显达与卑微,都能充分利用救济资源和手段来保护自己权利的享有和实现,一个以宪法为基准的法治社会才能最终实现,法律化的人权才能变成现实的人权,我们每一个公民才能拥有真正属于自己的自由和幸福的人生。

    除了传统的诉讼权、请愿权和诉愿权等本身就是救济权外,有些权利特别是公民的一些关键性的政治权利,在其他权利被侵害和难以实现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救济性的权利来行使,从而实现公民被侵害权利的有效救济。这些权利主要有:接受公正审判权、平等对待权、申诉权、请愿权、控告权、诉愿权、抵抗权、沉默权、知情权、合理怀疑权、选举权、罢免权、获得法律援助权、辩护权、获得物质帮助权、获得国家赔偿权、获得国家补偿权等一系列因第一性权利受侵害,需要进行补救所必须行使的权利。相对于第一性的原权利而言,这些权利是救济性的权利。

    ■对于如何完善公民权利救济,作者认为:以公民基本权利救济为优位,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以诉讼权的入宪和平等权的可司法性推动宪法的司法化;完善紧急状态下的法律法规,提供非常宪法时期的公民权利保护;健全对权力监督和制约的法律机制,遏制公权力腐败;构筑以良性宪法为基准的、以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为现实目标的制度建设。健全和完善这些制度和机制就能更有利于全面、及时、充分和合理地为公民受侵害的权利提供救济。

    ■公民权利救济不仅仅是对有争议的权利与义务的判断和纠正,更是人们对一种法治文化的认同,对良好人际关系的理性维护和人类在最小消耗情况下以最安全的方式追求个人幸福和社会共同繁荣的综合社会调控机制。

(二)关于舆论监督问题

    ■作者认为,当人们追求法治的美好理想和界定法治国家建成的标志时,往往忽视显现法治最直观的领域——舆论监督,其实,公众主要是从这里直接感知一个国家法治的程度。舆论监督的状况真实地反映着一国是否有法治及法治的程度。基于此,作者首次提出舆论监督的权利支撑体系,这些权利是知情权、无过错合理怀疑权、批评权和安全保障权。这四种权利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失去其中任何一个权利,舆论监督便不复存在,法治必将变成海市蜃楼。没有知情权,舆论监督便无法启动;没有怀疑权,则知情权很难充分实现,因为政府或官员可以以各种借口拒绝告知或进行不完全、抑或虚假的告知,怀疑权的行使无疑使知情权的不足得到有效救济;知情权也是批评权的前提,没有知情的批评是不负责任的甚至是滥用批评权的表现,而批评权也是知情权的合理延伸,公众不是为了知情而知情,而是通过知情,再来合理行使批评、建议等权利达到参与国家的各项事务和管理的目的,从而真正实现人们当家作主;舆论监督必然要监督一些国家机关和官员的不正当、不合理乃至违法的行为,这无疑会损害他们的既得利益和将来的不法利益,因而这些机关或个人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和权力进行或明或暗的打击报复,只有给舆论监督者以法律明确的人身和财产保障,舆论监督才会真正发挥其应有的有效遏制权力滥用的作用,而舆论监督的真正充分实现的时代才是人们真正享受法治之光的时代。

(三)关于公众知情权与法治政府

    知情权一词源于英文“right to know”。在日文中被译为“知的权利”。台湾将其译为知的权利和资讯权。在我国通常称为知悉权、了解权或者得知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知悉、获取与法律赋予该主体的权利相关的各种信息的自由和权利。知情权是现代法律发达过程中出现的一个新概念。知情权包含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既包括属于公法范围的事务,也包括民事方面的情况。公法领域的知情权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根本性意义。知情权已日益成为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一项基本权利。

    ■知情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1)知情权的广泛性包括主体的广泛和范围的广泛。(2)知情权性质的二重性,它既是一项程序性的权利,也是一种实体性的权利。(3)知情权的基础性,它是其他权利得以正确行使的先决性权利。(4)知情权是一项积极的权利,知情权的行使必须通过主体的行为才能最终实现。(4)知情权的对等性,知情权在享有和行使过程中,双方是对等地享有。

    ■知情权的行使原则:关联原则、及时原则、自由原则。

    ■知情权行使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其与隐私权、商业秘密、国家安全等的关系。

    法治政府要求必须从源头上确保行政行为一开始受制于法治,而从源头上遵从法治最好莫过于政府信息公开,因为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信息公开可将绝大多数违反法治的行为从源头上和运行过程中过滤掉。所以,信息公开是法治政府的前提、重要标志,也是重要保障。通过信息公开,公众知道政府权限的范围、政府权力行使的适当方式。公开本身就会促使政府受已公开的法律和行政规则的统治,受公众的监督。由于行政行为的多样性和自由裁量性,如果仅靠事后救济和权力过程的规范、而公众却不知政府有何权及权力行使的具体方式和程序,则政府仍不是依法而治的政府。

    ■信息公开与法治政府,二者紧密联系,不可分割。没有信息公开,就绝不会有法治政府;如果是法治政府,就必然会有最直观标志的政府信息公开。

腐败的权力是对法治的背叛,腐败之根在于政府信息的不透明。

    ■政府信息公开,除了法律规定不予公开的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规定免于公开的信息外,其它政府信息,一律应当公开。信息公开的原则主要有: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原则;安全原则、协调与平衡原则;免费原则;平衡原则;自由使用原则;救济原则等。

    ■实现信息公开一要良善的《信息公开法》,二要落实责任,即该公开的不公开,不该公开的公开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关于超验正义与西方法理学

    ■法学是正义之学,然而何为正义?正义的标准是什么?正是由于正义的标准缺乏严格的实证性和易变性,所有法学理论,不管赞成还是反对以正义作为法的评价标准或法与正义的关系,都得以正义为出发点,来构筑其理论体系。因此,从这种意义上可以说超验正义衍生了西方法理学,西方法理学中的所有不同观点均可从超验正义出发求得其思想渊源的起点。

    ■正义的超验性不是无用和空洞的思辩概念,而是人类宝贵的社会经验的升华和不断提炼的结果。它来源于现实的社会关系和人们对终极价值的追求,既批判又指导人们的现实行为。多元的社会必然存在多元的正义观,而超验的正义恰是容纳各种正义理想的共同话语和各种不同法律制度共存和对话的理想场域。

(五)关于人权、市场经济与立法

    ■立法应反映市场主体的经济权利平等、注重立法效益、注重价值优先性与协调性的统一及立法资源的合理利用等四方面,发挥市场经济对立法的导向作用归根结底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准则。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权保障为本位促进国家和地方立法质量的提高。一切全由或事实上由政府及其部门或企业控制、本质上保护或极易导致保护他们自身利益的立法,或者只有利于少数既得利益者或强势群体的立法不得通过,通过了的必须废止。要贯彻立法的人权保障本位,就必须从制度上彻底根除政府部门利益优先、垄断及强势企业利益保护优先、管理(秩序)优先、经济发展优先等错误理念,坚持立法只能扩大和进一步细化公民权利及其保护而不是相反的根本理念。

    ■宋代王安石说:“盖君子之为政,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只有保障人权的法才是善法。

(六)关于宪政与伦理的关系

    ■良好的宪政必然遵从和反映人类优良的伦理,这些伦理维度主要体现为:幸福是宪政的根本关怀,正义是宪政的永恒追求,博爱是宪政的核心价值,人权是宪政的终极目的,和谐是宪政的理想状态。高扬宪政的伦理精神对建设宪政中国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建设宪政国家必须关注其伦理基础和伦理的指导作用,这既为人类已经走过的宪政历史所证明,也为今日和未来进一步完善宪政所必须。人类最早研究宪政的古希腊伟大学者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学、伦理学和法学都是以正义为转移的,它们共同服务于“善”的目的。就社会实践而言,法是伦理的底线,伦理是法要逐步实现的理想状态,而宪法和宪政更是实现以人格平等的人为出发点和归宿的优良伦理理想的最佳制度体现。

    ■推行宪政,必重伦理,缺乏伦理支撑的宪政必定走向暴政,同时,当代伦理必须为宪政服务,否则,伦理就变为单纯的道德或个人修身的说教而不能实现其规范整个社会秩序、实现普遍善的社会功能。

 

(七)关于权力控制

    加强和完善党内监督制约机制是事关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也是事关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大问题。应从立足党员的自我监督和互相监督、健全党内监督制约的制度和法规、加强重点对象和重点环节的监督、改进监督机构的体制和机制以及党内监督与其他监督结合等方面加强和完善党内监督制约机制。

    ■舆论监督是民主社会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最重要手段之一。舆论监督是防止权力滥用的恢恢之网。

    ■如果公民没有言论自由权而只有选举权,则意味着公民没有发表批评性言论的任何权利。其结果是政府和官员们阻止自身的不当行为被揭露于众、利用权力或便利霸占公共论坛来颠倒黑白,粉饰自己,蒙蔽公众,践踏公民权益。而脱离监控的权力必然导致专制和暴政,所谓的人民主权也就名存实亡了

    ■当前,应当通过立法保障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如知情权、采访权、合理怀疑权、报道权、批评建议权、安全保障权等,使其监督功能充分发挥,同时扩大一般公民的言论自由空间。

    必须注意的是:应立法防止舆论监督权的滥用。舆论监督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样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它的行使不得损害被监督者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事实上,作为舆论监督代表的出版业、电台、电视等控制工具,具有双面刃的性质。它不是、而且也不可能是一个完全代表性的或中立的渠道。所以,法律上的限制规范是必须的。同时,现在有一种趋势是要注意的,那就是媒体力量大规模集结,一方面有助于当今的秩序,另一方面也拥有了一定程度的与基本民主原则不相容的权力,可能会忽略一些它们不感兴趣的观点。所以,作为巨型传媒联合企业权力的基础的言论自由原则,不应该同时成为窒息微弱的意见表达的工具。

    程序控权是当前控制权力的重要方式。正当法律程序不仅是传统控权模式取得实效的纽带和必备因素,而且在极其复杂的现代国家权力运作中,日益成为当代民主法治国家权力生成和运行正当化、规范化和高效化的重要保证和衡量指标,是授权、控权和护权的完美统一,是提前消弥国家权力可能导致的专断、恣意和腐败的最重要的制度安定装置。因此,加强程序控权的制度建设对中国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完善程序控权可从三大方面:即完善我国宪法的各项程序制度是程序控权的根本;制定科学、合理和完备的行政程序是程序控权制度建设的关键;健全的公正、公开的司法程序是程序控权的保证。

 

 

(八)关于宪法公民权

    首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应是不同内涵的概念,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只是公民基本权利中的一部分,是可以被宪法所明示、所特别强调和可以提供现实的制度保障的基本权利。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外,公民应还有其它内容的基本权利的存在。其次,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权中最基本的部分,其来源并非宪法赋予,而是源于人之为人所应有的尊严,显露于政治、道德和法律等不同领域,只要社会在发展,只要存在着国家、社会和他人对个人尊严可能存在侵害的地方,基本权利便会自动生成,因为它是人之为人的尊严的根本的、也是最低限度的需要。再次,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应有一些即使是民主社会里的立法机关都不能剥夺也不可剥夺的绝对意义的基本权利,它们不因人的社会地位、境遇和过错等等而发生丝毫改变。第四,公民基本权利中被宪法明确保护的权利表明现实生活中的公民生存的低线保障,所以,一切侵害宪法公民权的行为必须得到及时、充分的救济,一旦公力救济缺位或不足,必须承担责任。

    ■宪法公民权从根本上讲源于人的肉身和精神的双重存续和发展的需要,人的需要既有模糊和概括的也有清晰和具体的。模糊和概括是因其内容太多,清晰和具体是因人生活的时代和环境的确定性决定其需要的可数性。模糊和概括的权利给了人类遐想和奋斗的空间,也提供了评价和规制其他权利的准则,其本身当然也支持公民依其提出的诉求,这些权利主要是自由权、平等权和幸福追求权等。清晰和具体的权利也是相对而言的,因为每种权利的边界在纷繁复杂的公民现实生活中会有些许模糊,其中许多的疑问和不决源于它们与道德存在些许“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

    ■我国宪法公民权尚需完善的主要有:其一,生命权和生存权。其二,程序性宪法权利。其三,刑事被告人的权利。其四,隐私权、知情权、环境权、迁徒自由和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其五,公民的政党监督权。

 

(九)关于宪法与社会共识

    ■作为根本法的宪法既对整个国家根本问题进行根本规范并产生决定性影响,也对整个国家法制统一提供根本保障,同时更是社会共识的最终凭靠,社会和谐的根本保证。宪法除规范国家统治机构的职权和行使程序之外,其他所有社会组织的活动从根本上讲都交由宪法规制,所有其他的部门法都依宪法而制定其规范,所有社会思想和社会团体、个人的行动最终都必须在宪法中寻求其正当性和适宜性依据。宪法是调和社会所有对立的思想和利益冲突的平衡器,它尽管有意识形态的影响,但从规范社会一切主体的行为上看,具有超越意识形态之上的绝对权威,这是宪法的超政治性之力量,因而它具有最高凝聚力以维持社会共同体的存在,保证社会形成最起码的共识和最低限度的合作。很难想象一个没有宪法的国家能够维持社会的长治久安。而一切宪政发达的国家无不是将政治或种族的、文化、教育等领域的冲突都转化为宪法问题加以解决,就是法院有时自称不受理纯政治问题,但这一表态也是将政治问题做了宪法解决,因为这种判断的背后隐含了该政治争议不会伤害宪政秩序的考量。作为理想社会状态的社会和谐,其根本保证依然是宪法,世界和谐在于体现世界人民和平愿望的宪法的国际化。所以,对宪法的解读必须超越流行的、表面上看起来宪法文本揭示宪法所具有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反映”较窄范围,进入到人类本性及其社会性中渴望规则调整、寻求共存共荣的更新、更深的意蕴之中。

(十)关于代际正义

    ■作为超越传统正义观的代际正义观是对人类步入二十世纪以后人类生存境况的深刻反思和积极应对的结果,是人类伦理境界的升华。

    ■罗尔斯倡导的代际正义思想是对经济全球化、贫富分化加剧和个人享乐财富无限制增长带来的社会问题的理论回应,在推动了传统正义观向当代转向的同时,也更为可持续发展全球合作和各国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制定和实行提供了有力的正当性论证和实效性评价标准,这使罗尔斯代际正义思想具有对人类未来发展应遵循基本原则的普遍指导意义。

    ■从代际正义视角看,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现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求的能力。它要求处理好三对伦理关系,即当代人之间的关系、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从而做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荣。处理好这三对关系就要确立代际正义观的主导地位。为了子孙后代与我们一样平等地享有和享用自然环境和资源,当代人之间必须和谐共处、减少污染环境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制造和使用、节制过分的私人财富的积累和奢侈消费,建立以保护环境为目标利用环境资源发展经济的社会发展体制和文化价值取向,为子孙后代提供一个合理的储存。

    ■所谓“但留方寸土,留与子孙耕”,“人生不满百,常怀千岁忧”,体现出的是一种为了后代人与我们平等地享用自然之恩赐而得出的至理名言,是代际正义在社会具体生活领域的体现。

    ■代际正义追求的是人类活动的完整善性,而每一个人的善是人类完整活动的一个因素。所以,基于人类社会整体善的活动,可持续发展既是对前代人的尊重和回报,也是人类时间链条上的必须承担责任的一环,更是对后代人的善的表现。

    ■著名哲学家费希特说过,人必须有超越尘世生活的目的。代际正义正是这一更富内涵和更高境界的伦理表达。

    ■代际正义不是一味为了后代人的利益而牺牲当代人的利益。可持续发展不是排除当代人参与的发展。所以,它既满足当代人的自身正当需求又不牺牲后代的利益,使每一代人机会平等。

    ■从代际正义关注最不幸者的后代的生活水准的基准看,可持续发展在社会不同受惠群体中的分布应充分考虑和照顾社会最不幸者的发展,并以他(她)们的发展作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评价指标。传统的功利主义认为社会良善和发展的唯一指标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标准看到了社会发展中最有生命力的一部分,但严重忽视了同样作为人类一部分的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群,这种思想严重背离了近代特别是现代以来人权发展和制度保障的基本理念:那就是所有的人都应平等地享有人类物质和文化进步的成果,要达到这种状态,就必须给予最缺乏达致此种可能的人群以特别的关照。而这种关照首先体现为以他们的进步和受益状况作为衡量社会发展的最重要标准,如此才能实现实质的公平和正义,以他(她)们后代的发展作为代际正义的现实指标,如此,一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才是一个真正充满和谐的可持续发展。

(十一)关于中西人权观的比较与融通

    中西方人权观形成的历史不同,决定中西方人权的基点的差异;中西方人权观的理论基础不同,导致对人权认识和评价的差异(如应然的人权与现实的人权,人权的优先性,人权的个体性与集体性,抽象性与具体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目标性与阶段性等);由于国情的差别,中西人权观强调的侧重点不一样;中西文化的差异带来人权观上对个人和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认识存在差异;

    二十一世纪中西人权观的融通之道

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世界人权宣言》被世界各国广泛的承认及和平与发展构成当代主题的背景下,中西人权观的融通已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并有了很好的实践。首先,中国宪法对“人权”的接纳,意味着中西人权观的融通之道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未以来,中国人权哲学和政治实践大步前进,特别是两个重要的人权公约的签署直接表明中国政府对国际人权标准总体上的接纳,并在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正式写入宪法。无论中西方对人权概念理解存在什么差别,但“人权”作为一个通用术语,其含义并未被严格界定。当人权在国际会谈和国际文件中被使用时,人们一致认为它们是每个个人对自己生活于其中的社会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正当要求。在这种意义上进行各国国内人权建设和国家间的人权对话都有良好的基础。其次,在人权内容上,与国际人权公约对照,世界上所有国家的宪法法和政治实践及人权哲学学说上都承认一些共同的人权。人权代表着人类普遍公认的基本价值和目标,一些基本权利在《世界人权宣言》中被清楚地表达出来。第三,以世界人权公约为代表所反映普适性的人权观并不反映任何特殊的权利哲学。它虽然不可避免地要利用人权观念的历史,但并不一定要从这种历史中吸取任何特殊的概念。在《世界人权宣言》中所列举并在其的公约中详加阐述的权利,并不与任何特殊的哲学相衔接,而它们所用来表达的术语,使它们对于任何特殊的意识形态或社会来说,都不会不是不能接受或不相适宜的。并且人权宣言和公约的权利不存在冲突和节约安排,而是十分明地昭示:所有项目的所有权利都是相互依存的。只有所有的权利都被享受,任何特定的权利才能获得有效的享受。因此,中西方人权观的融通必须建立共同遵守的《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及其后的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所宣示的原则精神和权利的基础上,在充分尊重各国主权、承认各国实现人权的国情存在差别的前提下,在联合国框架内,以各国间平等地对话与合作,求同存异,共同致力于国际人权公约设定的人权目标和价值的实现而展开积极的建设性的观点互动和行为互助,把属于人权的归于人权,把属于外交的归于外交,以真正的各国普遍认同的符合世界潮流的人权文化和哲学引导各国为《世界人权宣言》人权理想和规范的实现共同努力。通过这种方式对中西人权观进行对接和融通是符合人类共同利益和现实中唯一可行的道路。

    从哲学上看,如果说当代人权哲学必须帮助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建立具有共性的理想并能有益地指导现实生活的话,那么就西方而言,在自由主义人权观和社群主义人权观间寻求平衡点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就世界而言,在东西人权观的彼此融通和契合上,有着更长的路要走。同时也应看到,人权的文化间性和文明相融的人权观及儒家的和而不同、己之不欲、勿施于人的哲学观在理论上都有可取之处,并且也有相通之处。它提出了一种中西人权观上融通的一种初步思路,沿着这种思路继续探索,一种中(东)西方文明都可接纳的人权观是可以获得的。在普遍倡导和谐世界的今天,有学者提出“用和谐观念去推导新的人权理论和制度。”[1]既有利于克服西方传统人权的极端的个人主义、利己主义和对抗主义倾向,同时,也有利于弥补中国传统的和谐之道所缺乏的权利制度和人权观念,从而建构起一种人类普遍接受的人权观念。当然,要真正实现这一目标,寻求到真正的融通,中西人权学者不仅需要更多的沟通、交流和研究,而且要生活于不同文化(文明)中的人们从观念上增强人类整体意识,即要全人类从国家中心主义、民族中心主义、爱国主义走向世界中心主义、人类中心主义、博爱主义。这种意识的超越必将有利于世界的和谐,而和谐的世界秩序和国际政治对人权的关注及和平、平等的对话也是这一理想实现的重要保证。

 

四、对中国书法和绘画精神的基本观点与习作例示

(一)中国书画是塑造、传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精神的文化路径和基本手段

   ■中国书画在点画的具象之外,将书品和画品作为最重要的标准评价书家和画家,此一审美旨趣于世界绝无仅有,于中国则培育了数千年之中华人格,所谓心正则笔正,字如其人,画重画道,画含风骨等,书画与做人、政治、人生观和中国哲学息息相关,从中国人的生活来讲,没有中国书画就没有完整中华的民族精神。

   ■中国书画的最高境界是儒道合一,即儒家倡导的修身、齐家、治国和平天下与道家道法自然、知白守黑等哲学观和实践观的统一,也即是学养、成就和超脱尘世重负、追求心境空灵适度统一的自然的艺术外化,直观之,注重诗(学识)、书、画的统一,注重学识和人品对艺术品味和神韵的提升作用,正如苏轼所言,退笔成山未足珍,读书万卷始通神。

   ■中华民族历来视和谐为人和社会生存的最理想状态,真正的中国书画是身与心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的基础。

(二)书画是心灵的又一扇窗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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